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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免刑案

作者:吴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量:0

律师评析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免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8249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公交车站站附近,因交通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及其夫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李某某在推搡过程中,致陈某摔倒,造成陈某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另致王某某左手软组织挫伤、右手咬伤。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825日在上海被抓获。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推搡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期间系在校生,平时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时尚未成年,情节轻微,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同时免于刑事处罚。

 

[吴勇波律师评析]

既然认定李某某构成了犯罪,为何又免于刑事处罚?

我国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一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

李某某因交通问题与受害人发生纠纷而互相推搡致受害人摔倒构成轻伤,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定罪。

2.李某某的情形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应当在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下处罚,也就是免予刑事处罚。

2)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说明李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根据法律及刑事政策,在量刑时还要考虑案件发生的原因、受害人的过错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本案李某某与受害人因交通问题引发纠纷,在纠纷过程中推搡受害人造成伤害,导致了一定的严重后果,以致构成犯罪。可见,从发案的原因看,本案是因普通民事纠纷引发的,与一般的犯罪存在区别;同时,由于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很小。这些方面也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素。

3)李某某是在校学生,又是初犯、偶犯,受害人仅构成轻伤(下限),后果不是很严重,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有利于教育和矫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教育和矫正,以及实施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和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对符合免予刑事处罚适用之条件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有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法院对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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